深财法[2014]9号 2014-5-8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对2013年新申报和以前年度审核确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进行了会审。
现将联合审核确认的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71户社会组织名单(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深圳市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下载:rar文件
政策解读:财税[2008]160号解读:税总明确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问题
票据法规:财综[2010]112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象观察:陈光标落选慈善榜折射捐赠票据重要性
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